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制定本法。

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,应当遵守本法:


(一)食品生产和加工(以下称食品生产),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(以下称食品经营);


(二)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;


(三)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、容器、洗涤剂、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(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)的生产经营;


(四)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;


(五)食品的贮存和运输;


(六)对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。


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(以下称食用农产品)的质量安全管理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的规定。但是,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、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,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。


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、风险管理、全程控制、社会共治,建立科学、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。

膳食食品安全管理条例